各市(州、地)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地区行署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等企业资质除外。
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工作,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我厅,由我厅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二、首次申请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应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初审部门和许可部门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应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省外以及建设部许可的企业通过我厅统一告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六、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制度,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我厅将对各地资质许可工作情况以及许可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年度抽查。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